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力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的要求,现将我部牵头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各界如对我部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 联系电话:010-68553269;
2. 电子邮箱:CZBTFSWC@163.COM
3. 信函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财政部条法司(邮编: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审批”字样。
财政部
2014年2月13日
项目
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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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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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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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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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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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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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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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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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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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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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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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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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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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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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2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审批,实施机关:财政部、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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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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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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